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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聯會針對黨產會二次聽證會,提出兩點聲明與三個要求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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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兩點聲明一、第一點聲明:「附隨組織」定義應符合法律,行政機關不可任意變更、更不可土城托福補習班比較量身訂作

黨產會經過第一次聽證會,並向各機關調取歷史檔案資料,確實查無國民黨對婦聯會人事、財務、業務進行指揮干預之證據。然而近來,黨產會逕自『用二個等號法』變更解釋附隨組織定義,先將「蔣宋美齡女士個人」視同「國民黨」,再將蔣宋美齡女士帶領婦聯會所為「協助國家社會的公益行為」,均視同為「特定政黨營私行為」。如果此定義成立,則從過去乃至現在,豈非所有政黨相關人士所參與任何組織及所從事任何活動,均可被視為其所屬政黨之附隨組織及為政黨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?因此,本會認為法律定義應符合法律,不應任意浮動,更不能因人設事量身訂作,否則將對於人民權利形成極大侵害。二、第二點聲明: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須有明確證據為憑,不能以擬制推論認定政府機關認定人民違法應依明確證據,不得以擬制推論之方法推定違法。本次聽證前,就國防部提供資料已可看出,婦聯會將勞軍捐款長期投入軍眷住宅建設,但黨產會此次調查報告對於勞軍捐款數額,仍完全忽略支出,逕自從軍友社資料「推估」婦聯會收入240億元,再以等比級數且毫無邏輯之方式,將此推估收入再用通膨和利息二次推估成離譜之三千億元,此種天馬行空之認定方式,並無法律依據,黨產條例亦不容許,明顯不符「實質法治國原則」。貳、三個要求一、第一個要求為「正當程序」:黨產條例有關「附隨組織」之舉證責任在政府機關,我們在第一次聽證會即已強調並提出具體要求,黨產會應依法舉證並對於「有利」與「不利」之證據一併注意,方能適法保障人民權利,但於本次調查報告中,我們看不到黨產會對於婦聯會有利證據之注意與評價,顯有偏頗之預設立場,故我們要求在本次聽證程序中應遵守此正當法律程序。二、第二個要求為「公平對待」:此次聽證前閱得黨產會資料中,有諸多機關回覆已無相關保存文件,如果政府機關依法做不到的事,又如何期待人民團體必須做到,我們要求黨產會應以公平立場來看待資訊提供義務之界限。三、第三個要求為「歷史同理」:婦聯會所處年代,面對中共隨時攻打台灣的威脅,國際間也幾乎是孤立無援的狀態,在此背景下,婦聯會為國家存亡及安定,致力團結婦女照顧軍人、軍眷與遺孤,婦聯會一直是「為公不為私」,如仍將「純為政黨利益」而生的「附隨組織」定義,強加於婦聯會身上,不僅忽視歷史、違背事實,亦絕不公平。(工商時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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